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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(記者王君通訊員張鴻)17歲少年唐某無證駕駛親戚的小轎車練手發生車禍,將人撞成十級傷殘。日前,晉源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,唐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其父親和車主承擔賠償責任。2013年2月9日晚9時許,17歲的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,駕駛親戚張某的小轎車練手。當他駕車沿307國道由北向南行至高家堡村路段時,撞傷了由東向西騎電動車橫穿道路的女子孟某。事發後,孟某因多處骨折花了醫療費9萬餘元,唐某的父親支付了其中的7.5萬元,孟某自己墊付了2萬餘元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;經鑒定,孟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。孟某與唐家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。法院認為,事發時唐某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,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親唐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車輛所有人張某將小轎車交給未成年人無證駕駛,存在一定過錯,也應承擔相應責任。另外,由於肇事車輛投有交強險,保險公司應在限額範圍內賠償,超出部分由唐某的父親和親戚張某連帶賠償。最終,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孟某十萬餘元,唐某的父親和張某連帶賠償孟某1.7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少年借車練手撞人父親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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